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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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 110年12月30日)
第 25 條
已獲得獎勵、補助之申請人或代為申請補助之評估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獎勵並追回獎狀、獎牌,或追回已撥付之全部、部分補助評估費用:
一、申請資料所載事項或檢附文件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之情事。
二、評估之性能類別、評估項目有虛報或浮報。
三、違反建築相關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