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空氣側送風系統,單一風機耗電量超過四千瓦(kW)者,其單位耗電量應符合下表規定:<div class="text-pre">┌──────────┬─────────────┐<br />│ 系統種類 │ 單位耗電量 │<br />│ │(單位:千瓦/立方公尺/秒│<br />│ │;kW/m³/s) │<br />├──────────┼─────────────┤<br />│ 定風量送風系統 │ ≦1.7 │<br />├──────────┼─────────────┤<br />│ 可變風量送風系統 │ ≦2.4 │<br />└──────────┴─────────────┘
可變風量送風系統應設部分負載控制器,在送風量為原設計風量百分之五十時,風機耗電量不得大於原設計耗電量之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