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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保育法   第 二 章 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及廢止 ( 102年07月03日)
第 11 條
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及廢止經行政院核定後,中央主管機關應自收受核定公文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公告,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專屬網頁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