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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保育法   第 七 章 罰則 ( 102年07月03日)
第 38 條
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因而致野生動物死亡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