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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使用濕地標章及回饋金運用管理辦法  ( 103年04月02日)
第 10 條
標章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名稱及地址。
二、濕地標章使用業別及運用範圍。
三、濕地標章核發機關、日期及字號。
四、濕地標章編號
五、有效期間。

前項第一款事項變更者,應於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繳回原標章證書,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標章證書。

標章證書遺失或毀損者,申請人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