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許可使用濕地標章及回饋金運用管理辦法  ( 103年04月02日)
第 1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許可使用濕地標章:
一、事業有歇業、自行停止營業、解散或其營業對公共利益有重大損害之虞。
二、濕地標章有轉讓或非法使用之情事。
三、申請提出之證明文件,經該管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年限屆滿後消滅或因其他原因而失效。
四、營運有影響濕地之虞、不符經營管理規定、違反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經該管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