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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使用濕地標章及回饋金運用管理辦法  ( 103年04月02日)
第 14 條
濕地標章使用期間屆滿未申請延長使用或換發,或許可使用濕地標章經撤銷、廢止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三十日內繳回標章證書,並予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