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關(構)(以下簡稱申請人)得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使用濕地標章:
一、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為政府機關或公法人者,免附。
二、申請人申請經營之事業,其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
三、執行計畫書,應包括產品、服務供給方式、收益評估、回饋金預定繳交比率、濕地功能增進及友善濕地之方案。
四、濕地標章運用範圍及該範圍內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構驗證或認證之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一款之身分證明文件如下:
一、自然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法人:法人設立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非法人團體:主管機關立案、核定或備查文件影本及其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四、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者: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