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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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使用濕地標章及回饋金運用管理辦法
( 103年04月02日)
第 3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於十日內完成初審,經審查須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獲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