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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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使用濕地標章及回饋金運用管理辦法
( 103年04月02日)
第 4 條
經前條初審合格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專家學者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審查,必要時得至現場勘查。許可使用濕地標章之廢止,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