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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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使用濕地標章及回饋金運用管理辦法
( 103年04月02日)
第 5 條
申請使用濕地標章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許可後,非經申請人依規定繳納回饋金,不予核發濕地標章及標章證書。
前項回饋金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後,得分期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