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經營管理許可收費回饋金繳交運用辦法
( 103年12月23日)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初審;經審查須予補正或未繳納行政規費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獲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補正。
申請人得於前項補正期限屆滿之日前,申請展延三十日;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