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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經營管理許可收費回饋金繳交運用辦法  ( 103年12月23日)
第 9 條
申請人依本辦法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者,應自經營次年起,每年繳交其收益之一定比率作為回饋金。

回饋金之計算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其生產、經營或旅遊營運利用程度及類別,以其前一年度淨收益值乘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二計算。

申請變更許可時,中央主管機關應重新計算回饋金,並與原計算金額相抵後,無息多退少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