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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公有土地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實施辦法  ( 103年12月25日)
第 12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列冊監督輔導濕地委託經營管理,並每二年至少辦理一次受託人濕地經營管理評鑑;其評鑑結果,得列為獎(補)助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