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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公有土地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實施辦法  ( 103年12月25日)
第 13 條
受託人經營管理之公有土地,依本法第九條、第十六條或其他法律規定,需配合辦理變更編定或分區者,得依限制之比率,申請增減權利金或委辦費,其屬變更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者,委託機關得依濕地保育推動之需要,於受託人承諾自行負擔變更編定、分區、興闢公共設施或依規定應繳交影響費、捐贈、受益費、回饋金等義務後,同意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