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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公有土地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實施辦法  ( 103年12月25日)
第 14 條
委託經營管理契約之變更、終止或解除規定如下:
一、因非可歸責於雙方之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造成濕地之滅失、流失或契約難以執行者,雙方可提變更、終止或解除一部或全部契約,委託機關不負回復原狀之義務。
二、因政府政策變更或委託財產另有處分利用,需收回委託財產者,委託機關得逕行終止或解除一部或全部契約。
三、受託人有下列違失事項之一者,委託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一部或全部;委託機關因此受有損失者,受託人並應賠償之:
(一)違反目的事業或本法相關法令規定。
(二)違反契約約定之用途或其他事項。
(三)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致濕地遭受重大損害或恢復困難。
(四)違反前條規定不履行相關義務或有應改善事項,經委託機關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或改善仍不符委託機關要求。
(五)經評鑑結果認有輔導必要,並限期改善,於輔導後仍未於期限內改善。
(六)於受託期間喪失第四條資格或發生第五條各款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