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以下簡稱濕地)範圍內公有土地得委託經營管理之項目或內容如下:
一、濕地事業:依濕地經營管理計畫所定,以促進濕地生態環境資源保育、永續發展為任務,遵守生態平衡及明智利用原則、不使用合成化學物質之生產、經營或生態旅遊等事業。
二、人工濕地之自然植被池沼進行污水處理。
三、自然步道或濕地經營必要之交通設施及活動。
四、濕地教育中心與濕地教育之體驗設施及活動。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從來之使用或許可之特定目的使用項目。
前項委託經營管理項目或內容不得包括下列設施或行為:
一、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清除、處理及掩埋等廢棄物處理相關設施。
二、殯葬相關設施、爆竹、瓦斯等危險物品之生產、分裝及堆置相關設施。
三、土石採取、土石方堆置、儲運、土石碎解洗選場及相關設施。
四、其他有害於濕地功能之設施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