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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  ( 107年05月28日)
第 11 條
私有土地權利人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申請增設簡易設施,規定如下:
一、設施高度不得超過三點五公尺。
二、新增單一設施投影面積不得超過八十平方公尺。
三、擴建原設施,其申請面積不得超過原設施面積之百分之五十。

前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