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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  ( 107年05月28日)
第 13 條
主管機關收受申請重要濕地增設簡易設施或變更使用面積許可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須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獲通知書之日起三個月內補正。

申請人得於前項補正期限屆滿之日前,申請展延一個月;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第一項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
一、增設簡易設施或變更使用面積顯不合理或無經營管理之必要。
二、增設簡易設施或變更使用面積有破壞重要濕地環境之虞。
三、違反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