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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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
( 107年05月28日)
第 7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九條辦理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檢討時,應考量重要濕地內生物資源、水資源、土地及環境變遷等因素,並檢討執行成效作適度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