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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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
( 104年01月30日)
第 11 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說明會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參加人員意見、申請人回應、聲明異議事由及主持人對異議之處理。
前項參加人員意見得填寫發言單並署名,未填寫發言單者,其意見得擇其要旨記錄。
第一項會議紀錄得以錄音、錄影輔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