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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  ( 104年01月30日)
第 13 條
中央主管機關進行重要濕地評定、變更或廢止之審議,應將第五條第二項現場勘查紀錄、前條說明會紀錄,併同本法第十條第一項人民或團體之書面具體意見送重要濕地審議小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