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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  ( 104年01月30日)
第 8 條
重要濕地之變更或廢止,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評估:
一、申請案由之必要性及替代方案。
二、重要濕地之變更或廢止對本法第八條各款所列事項之一與重要物種、重要科學研究、文化資產或生態及環境價值及其應優先保護區域之影響。
三、重要濕地變更範圍、等級或廢止之必要性。
四、土地所有權人意願。
五、重要濕地變更範圍、等級或廢止後之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