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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影響說明書認定基準及民眾參與準則  ( 104年01月30日)
第 14 條
有關機關、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會議時表達意見,並得於公開會議後三十日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具體意見,向申請開發或利用者提出,並副知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