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前條第一項第六款之影響預測,應就開發或利用行為施工及營運利用期間,評估下列項目:
一、對重要濕地內之重要物種及其繁殖地、覓食地、遷徙路徑或其他重要棲息地之影響。
二、對重要濕地內之水質、水量或水資源之地面水或地下水系統等之影響。
三、對重要濕地內之土壤、地形地貌或天然滯洪功能之影響。
四、對重要濕地內之允許明智利用之影響。
五、對重要濕地內受評定之其他重要價值之影響。
前項影響所引用之環境因子預測推估模式,應敘明引用模式之適用條件、設定或假設之重要參數與應用於開發或利用行為之精確性及適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