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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  ( 104年01月30日)
第 15 條
主管機關核發第九條第一項或前條第一項許可前,如涉及擬定或變更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者,申請開發或利用者應依修正同意之濕地影響說明書內容,提送擬訂或變更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草案送主管機關。

前項擬訂或變更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得與異地補償同時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