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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  ( 104年01月30日)
第 17 條
前條所定其他方式之生態補償,包括下列方式之一:
一、改善損失之重要濕地之棲地多樣性及水質。
二、改善主管機關指定重要濕地之棲地多樣性及水質。
三、前二款以外之濕地之科學研究、環境教育、經營管理及維護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同意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