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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  ( 104年01月30日)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損失基地:指重要濕地因開發或利用行為所損失之範圍。
二、復育基地:指實施異地補償或其他方式之生態補償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