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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  ( 104年01月30日)
第 20 條
申請開發或利用者未於濕地影響說明書審查許可期限內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或許可開發或利用期限內,完成開發或利用行為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原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