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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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
( 104年01月30日)
第 5 條
主管機關完成前條程序後,應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重要濕地審議小組委員、相關專家學者、其他有關機關及人員進行現場勘察,並作成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