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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管理法   第 二 章 海岸地區之規劃 ( 104年02月04日)
第 18 條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經公告實施後,擬訂機關應視海岸情況,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並作必要之變更。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隨時檢討之:
一、為興辦重要或緊急保育措施。
二、為防治重大或緊急災害。
三、政府為促進公共福祉、興辦國防所辦理之必要性公共建設。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之變更,應依第九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