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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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管理法
第 二 章 海岸地區之規劃
( 104年02月04日)
第 24 條
海岸防護設施如兼有道路、水門、起卸貨場等其他設施之效用時,由該其他設施主管機關實施該海岸防護設施之工程,並維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