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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管理法   第 四 章 罰則 ( 104年02月04日)
第 39 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