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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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管理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04年02月04日)
第 43 條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及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涉及相關機關執行有疑義時,得由主管機關協調;協調不成,由主管機關報請上級機關決定之。
第 44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公告實施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第 45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46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