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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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
( 104年10月22日)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以下簡稱活動場所),指依都市計畫開闢使用之公園、綠地、廣場及經內政部公告國家公園內之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