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土計畫法
第 三 章 國土計畫之擬訂、公告、變更及實施
( 109年04月21日)
第 13 條
國土計畫經核定後,擬訂機關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三十日內公告實施,並將計畫函送各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分別公開展覽;其展覽期間,不得少於九十日;計畫內容重點應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並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未依規定公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為公告及公開展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