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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法   第 三 章 國土計畫之擬訂、公告、變更及實施 ( 109年04月21日)
第 17 條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興辦性質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部門計畫時,除應遵循國土計畫之指導外,並應於先期規劃階段,徵詢同級主管機關之意見。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興辦部門計畫與各級國土計畫所定部門空間發展策略或計畫產生競合時,應報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協調不成時,得報請行政院決定之。

第一項性質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部門計畫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