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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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法
第 三 章 國土計畫之擬訂、公告、變更及實施
( 109年04月21日)
第 19 條
為擬訂國土計畫,主管機關應蒐集、協調及整合國土規劃基礎資訊與環境敏感地區等相關資料,各有關機關應配合提供;中央主管機關並應定期從事國土利用現況調查及土地利用監測。
前項國土利用現況調查及土地利用監測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資訊之公開,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