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土計畫法   第 四 章 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及土地使用管制 ( 109年04月21日)
第 33 條
政府為國土保安及生態保育之緊急需要,有取得土地、建築物或設施之必要者,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價購、徵收或辦理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