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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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法
第 四 章 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及土地使用管制
( 109年04月21日)
第 33 條
政府為國土保安及生態保育之緊急需要,有取得土地、建築物或設施之必要者,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價購、徵收或辦理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