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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法   第 六 章 罰則 ( 109年04月21日)
第 40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土地違規使用應加強稽查,並由依第三十八條規定所處罰鍰中提撥一定比率,供民眾檢舉獎勵使用。

前項檢舉土地違規使用獎勵之對象、基準、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