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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法   第 二 章 國土計畫之種類及內容 ( 109年04月21日)
第 8 條
國土計畫之種類如下:
一、全國國土計畫。
二、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

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全國國土計畫時,得會商有關機關就都會區域或特定區域範圍研擬相關計畫內容;直轄市、縣(市)政府亦得就都會區域或特定區域範圍,共同研擬相關計畫內容,報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後,納入全國國土計畫。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遵循全國國土計畫。

國家公園計畫、都市計畫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之部門計畫,應遵循國土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