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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管理法施行細則  ( 105年02月01日)
第 2 條
海岸巡防機關為辦理本法第四條第一項前段所定事項,得視實際需要會同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共同組成聯合稽查小組執行之。

主管機關辦理本法第四條第一項後段所定事項,應利用衛星影像或其他適當可行技術,適時監控海岸地區之利用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