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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管理法施行細則  ( 105年02月01日)
第 4 條
本法第五條所定公告,應包括海岸地區之範圍說明及範圍圖。

前項範圍圖之製作,濱海陸地及平均高潮線部分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近岸海域部分之轉折點,為判定界線及執法明確,得以坐標標示,並以坐標點直線連接劃設。但範圍說明足以判識範圍界線者,公告時得以適當圖幅之示意圖代替範圍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