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海岸管理法施行細則  ( 105年02月01日)
第 8 條
中央主管機關擬訂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涉及本法第八條第七款規定之內容,應請下列有關機關協助提供資料及表示意見:
一、海岸保護區:
(一)重要水產資源保育地區:漁業主管機關。
(二)珍貴稀有動植物重要棲地及生態廊道:動物保護、林業主管機關。
(三)特殊景觀資源及休憩地區:觀光主管機關。
(四)重要濱海陸地或水下文化資產地區:文化資產或水下文化資產保護主管機關。
(五)特殊自然地形地貌地區:自然地景、地質景觀主管機關。
(六)生物多樣性資源豐富地區:生物多樣性主管機關。
(七)地下水補注區:地下水補注主管機關。
(八)經依法劃設之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及其他重要之海岸生態系統:濕地保育主管機關、野生動物保育主管機關。
二、海岸侵蝕、洪氾溢淹、暴潮溢淹、地層下陷等海岸防護區:水利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