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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海岸保護區原合法使用不合海岸保護計畫認定補償許可及廢止辦法  ( 105年02月01日)
第 1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一、對於一級海岸保護區範圍之生態環境造成重大影響。
二、經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已無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之需要
三、取得許可逾三年未為使用。
四、未依許可內容使用且情節重大。
五、未遵從前條限期改善或停止使用之命令。
六、使用行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同意。
七、依其他法令規定得予廢止。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許可廢止後通知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副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