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許可者,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者,免附。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二、使用類型及面積。
三、改變一級海岸保護區資源條件之必要性及無替代性評估說明。
四、對一級海岸保護區內保護標的之影響,及減輕影響之對策、管理維護方式說明。
五、申請許可案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表示同意或支持意見之文件。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一款之身分證明文件如下:
一、自然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法人:法人設立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非法人團體:主管機關立案、核定或備查文件影本及其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四、獨資或合夥: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