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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  ( 109年12月04日)
第 11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查申請許可案件,應由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成立之組織審議。必要時,得邀請其他專家參與。

前項審議之進度、結果、陳情意見參採情形及其他有關資訊,應以網際網路或登載於政府公報及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