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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  ( 109年12月04日)
第 12 條
申請許可案件有應補正事項者,直轄市、縣(市)或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駁回其申請。

前項通知限期補正期間,不計入審查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