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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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
( 109年12月04日)
第 15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個案情形,定其許可期間。
使用期間屆滿前六個月,得申請展延一次,其展延期間並不得超過原許可使用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