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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申請許可案件審查規則  ( 108年06月17日)
第 7 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申請許可案件,除依第二條至前條規定辦理外,並應考量下列事項:
一、填海造地之申請案件,是否屬行政院專案核准之計畫,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之電信、能源等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
二、位於重要海岸景觀區者,是否符合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之都市設計準則。
三、是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確有使用、設置需要。
四、是否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文件或公有土地申請開發同意證明文件。
五、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六、是否對於既有合法設施或有關權利所有人造成之損失,承諾依法補償或興建替代設施。
七、是否對申請案件利用之海岸地區,提出具體有效之管理措施。
八、是否為其他法令所禁止。